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二OO九年十月十六日 东政办发〔2009〕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建立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总体思路,进一步建立科学规范的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适时调整低保、五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以上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照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以上确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照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以上确定。
(二)建立城镇“三无”老年人和城乡孤儿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城镇“三无”老年人是指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年龄60周岁以上,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的老人;城乡孤儿是指本市城镇或农村常住户口,父母双亡、父(母)亡母(父)出走下落不明、母(父)亡父(母)判刑无监护人的0-18周岁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城镇“三无”老年人和城乡孤儿在应保尽保的前提下,供养方式由供养对象自愿选择,做到集中自愿,分散自由。
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城镇“三无”老年人和城乡孤儿供养标准按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上确定;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老年人和城乡孤儿供养标准按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35%以上确定。所需资金,东营区由市、区财政按7:3比例负担,其他县区由同级财政负担。对依法被收养的城镇“三无”老年人和城乡孤儿,自收养之日起停止政府保障;城乡孤儿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自找到父母或其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时起停止政府保障。具备劳动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城乡孤儿成年后,不再继续接受教育的,由孤儿原户口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一次性发放6个月基本生活费,停止政府保障。不具备劳动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城乡孤儿成年后,城镇的按城镇“三无”老年人分散供养政策执行,农村的按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政策执行。享受此供养政策的人不再享受城乡低保。
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标准,城镇“三无”老年人、城乡孤儿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先区后县逐步实行。
(三)积极实施专项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