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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工作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工作的通知


寿光、昌邑市人民政府,滨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海域使用动态监管,提高海洋行政管理效率,保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区域建设用海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1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海域使用管理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对用海项目的监视监测,按要求如实、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发现所使用海域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业务化运行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信息。对涉及国家机密的海域动态监管资料,按国家保密规定严格管理。市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具体负责全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业务化运行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施年度海域使用动态监管工作方案。

  (二)承担国家、省、市下达的年度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工作任务。

  (三)开展所辖海域地面监视监测、异点异区监视监测核查与信息反馈、海域使用动态评价与决策支持、用海项目《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报告》等产品制作与信息服务、海域使用测量与海籍调查,按要求上报实时监视监测数据。

  (四)建立与维护市级海域使用动态监管系统,编制年度监视监测公报。

  (五)负责沿海市区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工作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工作。

  三、沿海各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地面监视监测队伍,在市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的业务领导下,按照年度工作方案,做好所辖海域地面监视监测、海域使用权属数据和经济数据上报工作。海域使用权属数据实行月报和零报告制度。海域使用动态监管工作,应按照国家、省要求频次和时效完成。权属监视监测每月一次,在建工程用海项目监视监测每月一次,海域资源价值监视监测每年一次,核查监测实时进行。市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负责海域使用审批登记的新增或变更海域使用权属动态信息、违法和违规用海资料采集工作,定期汇总更新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数据库,实时向上级作出报告。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人员,应具备海洋测绘、自然地理、遥感与地理信息系统等专业技能,通过国家技术考核,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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