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风电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的,风电开发企业提交企业申请核准项目请示和项目申请报告及以下省、市级支持性文件。省级支持性文件有:1.省国土资源部门对风力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的预审意见;2.省海洋与渔业部门对风力发电项目海域使用的预审意见;3.省环保部门对风力发电项目的审批意见;4.省建设部门对风力发电项目选址的批复;5.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对风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的批复;6.省国土资源部门对风力发电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情况的意见;7.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风力发电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备案证明;8.省级工程咨询单位对风力发电项目的评估报告;9.风电设备供货商出具的风电项目机组本地化率表;10.省级银行贷款承诺函。
市级支持性文件有:1.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对风电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2.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对风电项目申请报告的初审意见;3.市国土资源部门对风电项目用地的初审意见;4.市海洋与渔业部门对风电项目使用海域的初审意见;5.市规划部门对风电项目规划选址意见;6.市环保部门对风电项目环评文件的预审意见;7.东营供电公司对风电项目并入电网的意见;8.东营供电公司向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呈报的风电项目接入系统的请示;9.市文物主管部门对风电项目选址的意见;10.市级以上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对建筑物限高的批复(风电场在机场飞行区范围的提供);11.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对风电项目影响生态(鸟类)的意见;12.风电开发企业资本金出资意见和项目资本金银行存款证明。(三)风电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风电项目建设管理
(一)风电项目自核准之日起,1年内须开工建设,2年内建成投产。未经发展和改革部门同意,不得变更股东方和股权结构,不按时开工和擅自变更股东的将收回项目开发权。
(二)风电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
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所需设备要通过公开招标采购,国产化率要达到70%以上。
(三)风电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审批的规模建设,不得随意圈占风场用地,不得随意扩大或减少规模。对不按核定区域建设的,取消其开发权。
(四)风电开发企业在项目施工建设时,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采取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和环保措施。
(五)建立项目月报制度,风电开发企业每月向市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六)项目竣工后,风电开发企业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