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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OO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东政办发〔2009〕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风能资源是重要的可再生资源。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风能资源管理,规范风电开发秩序,完善风电开发建设管理体制,促进风电开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落实风电发展政策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9〕224号)等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风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管理
  风能资源开发利用实行归口管理,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为全市风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主管部门。全市风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全市风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要与黄河三角洲(东营)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全市电力发展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相衔接。未纳入全市风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区域,不允许进行风能资源开发。对纳入风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风场,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据风能资源、环境评价、电网接入等条件,确定开发顺序。
  二、加强风能资源开发利用准入和配置管理
  (一)风电开发企业进入我市开发风能资源,须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其它部门、单位不得擅自与风电开发企业签订风能资源开发投资协议。
  (二)经批准进入我市的风电开发企业,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配置风能资源。在同等条件下,在我市建设大型火电项目的发电企业、制造风电主机设备的企业、有5万千瓦以上风电开发业绩的企业优先配置风能资源。
  (三)获得风能资源配置的风电开发企业,与风能资源所在地县区政府签订风能资源开发利用协议,开展风能资源开发利用工作。风电开发企业对配置的风能资源不得拆分、转让和出售。
  三、加强风电项目审批管理
  (一)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规定,风电项目实行核准制,由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或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装机规模5万千瓦及以上的风电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装机规模5万千瓦以下的风电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的风电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可行性研究报告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的风电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可行性研究报告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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