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条例》的实施,为做好新居民服务、管理、保障、维权工作,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了有效平台,对推进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条例》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落实措施,积极推进。贯彻实施
《条例》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各项制度,强化督促检查,在人力、财力上给予支持,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开展培训,提高执行能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培训工作方案,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开展学习培训,使从事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人员深刻领会
《条例》的立法宗旨、指导思想,正确理解
《条例》内容,注重相关工作流程,掌握信息采集、录入等应用技术及操作要求,切实提高贯彻执行
《条例》的能力。
(三)夯实基础,加强队伍建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居民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要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各地在新居民服务管理人员力量配备上向基层倾斜,逐步改变人员数量、素质与职责、任务不相适应的状况。要整合新居民协管员队伍,配足配强新居民专职协管员。新居民专职协管员工资水平应与当地城镇职工工资水平相适应,并由财政合理安排公用经费。要建立健全协管员的岗位职责、人员招聘、监督管理、绩效考核等制度和措施,加强培训考核,实行规范化管理。
(四)突出重点,完善配套政策。各级、各部门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特别是涉及到居住证持有人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具体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综合各种客观需要和人口容量,实施分类服务管理。既要考虑对新居民有一定的吸引力,又要注意避免新居民大量涌入而出现“政策洼地”;既要保障新居民的合法权益,又不能超越当地的实际承受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