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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若干意见

  (二)关于居住证的衔接问题。
  1.证件种类。从2009年10月1日开始,居住证分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两类。
  2.领证对象。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区、县(市)户籍且符合有关条件的人员。
  3.已经发放的证件处理。先期发放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普通人员类居住证》和《浙江省专业人员类居住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享受原有政策。原持证人员在有效期限内或有效期限满需继续居住的,如果符合现行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条件,经本人提出申请,可以换领《浙江省居住证》,享受新的政策。有效期限满需继续居住的,本人不提出申请或提出申请不符合现行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条件的,换发《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原持证人员在证件有效期内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受到行政拘留以上处罚(过失犯罪处缓刑以下处罚的除外)、申领时有欺诈行为等情形,应换发《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4.有效范围。《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证件作为持有人的居住证明,按照省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内有效。《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持有人在全省范围内流动不需要换证,只要在原证件上注明变更的时间和事项即可。《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的居住地址和服务处所发生跨市区或者跨县(市)范围变更时,持证人符合现居住地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条件的,换发《浙江省居住证》;持证人不符合现居住地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条件的,换发《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5.有效期限。《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6个月至3年,具体期限根据新居民拟居住时间确定,新居民事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发放有效期不等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9年。先期发放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普通人员类居住证》和《浙江省专业人员类居住证》按原规定执行。
  (三)关于相关配套政策问题。
  各地、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嘉兴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嘉委〔2006〕35号)的相关规定,细化与居住证挂钩的政策待遇,并根据上级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和完善各类优惠政策。对取得《浙江省居住证》并符合有关条件的新居民,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待遇。市新居民事务局要科学统筹,平衡各方面利益,进一步加强对市本级相关政策统筹协调,加强对各县(市、区)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四、贯彻实施《条例》的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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