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体现平稳过渡。在处理具体问题时要综合考量各种因素, 做到需要与可能、力度与适度、可行性与操作性的统一,稳中求进,分步推进,避免政策不连续造成工作失调,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衔接。
(四)培育嘉兴特色。在
《条例》的贯彻实施过程中,要坚持我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成功经验,继续大胆创新,不断完善体制机制,不断加强履职能力,不断深化改革举措,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使我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继续走在全省前列。
(五)注重资源整合。贯彻
《条例》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在
《条例》实施工作中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统筹安排,整体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认真负责地做好贯彻实施
《条例》的各项具体工作。
三、完善落实
《条例》实施工作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完善新居民服务管理体制问题。
1.组织体系。按照“党政统一领导、专门机关统一协调、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协同参与,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工作体制,加强和完善市、县(市、区)、镇(街道)新居民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建设。新居民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综合管理,同时承担新居民服务管理和居住证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市、县(市、区)要认真总结新居民服务管理机构运行中的经验,根据
《条例》精神完善新居民服务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和班子建设,强化公安机关对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指导。
2.基层设置。依托综治中心,加强基层新居民服务管理组织体系建设,理顺管理体制,在现有镇(街道)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增挂“新居民事务所”牌子。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相关信息报送公安机关的同时应当报送新居民事务部门。
3.委托关系。公安机关是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的主管部门,委托新居民事务部门从事新居民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和发放等工作。专职协管员要按照不低于上年度登记新居民500:1的比例配备,并按照一职多能、综合管理的原则,协助开展新居民居住登记信息采集等服务管理工作。由政府牵头,委托新居民事务部门建设新居民综合信息平台,整合相关部门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