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若干意见
(嘉政办发〔2009〕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直属各单位:
《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实施
《条例》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
《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新居民来禾务工、经商、创业,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同时出现了一些新的工作特点。为适应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出台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就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条例》的颁布确立了新居民事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建立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适应了流动人口综合管理的需要,适应了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的需要,适应了流动人口基础信息共享的需要,为我市加强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对推进我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切实把握
《条例》实施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突出以人为本。树立人性化、便民化服务管理理念,对新居民要做到服务管理有机结合,以服务促进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充分体现对新居民的人文关怀,努力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相处、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让新居民更好地融入当地社会。
(二)坚持依法办事。必须严格执行
《条例》的规定,在
《条例》的基础上具体化,做到“规范、有序”,依法推进居住证制度改革和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促进全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走上法治化、制度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