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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东政办发〔2009〕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意见
(市总工会、市地税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加大工会经费收缴力度,自2009年10月1日起,全市企事业单位上缴的工会经费由各级地税部门代收。
  一、代收经费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向工会拨缴经费。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定执行。”
  (三)《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建立工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按上月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本企业工会拨缴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的,应当每月按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筹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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