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经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改建、扩建和更新改造)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有关程序的通知
(甬节能办〔2009〕26号)
各县(市)、区经发局(发改局、科工局),四区一岛经发局,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甬发改投资[2007]555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能耗强度超限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甬节能办[2008]30号)(以下简称“两文”)等法律和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改建、扩建和更新改造)项目的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严格控制高耗能、低产出项目的建设,现将有关申报及审核程序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1、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材料;
2、项目节能分析专篇、宁波市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用能登记表、节能分析(合理用能)篇和项目能耗情况表。节能分析(合理用能)篇按 “甬发改投资[2007]555号”文件中第九、第十条“节能分析篇(章)、节能措施专篇(章)”内容要求编写;
3、各县市区(管委会)节能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上报文件;
4、项目合理用能评估报告等材料;
5、其他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二、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职责
1、审查项目范围。全市范围内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改建、扩建和更新改造)项目,项目综合能耗超过“甬发改投资[2007]555号”文件规定三条限额之一的(电力折标系数按等价值计),项目合理用能由市节能办审查。其中能耗强度高于前一年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平均水平1.5倍的项目,其合理用能审查依照“甬节能办[2008]30号”执行。(按2005可比价及能耗等价值计,2008年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为1.22吨标煤)
2、其他项目的合理用能由各县(市)区、管委会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三、其他
1、各县(市)区、管委会应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