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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鼓励各类用人单位优先录用嘉兴籍高校毕业生。对录用2009年、2010年嘉兴籍应届高校毕业生,以及录用2010年之前毕业并在2009年、2010年初次就业的具有嘉兴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的市本级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分别按50%的比例承担。各县(市)补助办法自行确定。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培训计划。
  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转变高校毕业生就业观念。鼓励各高校将就业和创业指导课作为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帮助高校毕业生提高就业意识和能力。政府人事部门要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对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行行可建功、处处能立业、劳动最光荣的新型就业观和成才观;帮助高校毕业生了解就业形势,熟悉就业政策,调整就业预期,提高求职技巧,鼓励和引导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企业、基层就业创业。
  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培训,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技能。各地劳动保障、教育部门要加强合作,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工作机制。鼓励高校学生积极参加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职院校毕业生取得证书人数不少于毕业生总数的97%。对未就业的嘉兴籍高校毕业生,各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其专业背景,组织其参加相关领域的技能培训,突出操作技能训练,提高其就业能力。对登记失业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经劳动保障部门资质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给予培训机构每人500元的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于通过初次技能鉴定的,给予每人180元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全市每年力争培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500人以上。今明两年由县(市、区)负责,各招收不少于80名的嘉兴籍高校毕业生,进行为期6个月的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后,推荐到有需求计划的学前教育机构工作。对城乡低保和零就业家庭、特困职工家庭、特困残疾人家庭及其他有特殊困难家庭的毕业生,培训期间可享受每月500元的生活补贴,培训考核费用和生活补贴费用由拟聘用单位所在的县(市、区)财政承担。
  (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计划。
  完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落实《关于嘉兴市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嘉委办〔2008〕54号)明确的各项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免交登记类、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设立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可以分期到位;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通过小额贷款担保后申请2万元至8万元的商业贷款,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和商业贷款,按期还款符合条件的给予50%的不超过1万元的贴息;高校毕业生有具体的创新项目,并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申请10万元至30万元的创新资助;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取得技术成果、获得专利的,可提出专利补助申请;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在入驻科创中心、租住人才公寓和职称评审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抓紧制定完善具体的操作办法,落实到各个办事窗口和办事人员,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并充分发挥作用,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创造更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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