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从2009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支持和促进市本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一是支持规范化建设。对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的,再分别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是扶持规模化发展。对净资产规模首次超过100万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加工、销售社员农产品和服务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给予5~15万元的奖励(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三是完善配套扶持措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建信息网站(页),发布农产品市场行情的,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办以营销当地农产品为主的农产品销售门市部、农贸市场直销店(有营业执照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按年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补助,连补3年(市、区财政各承担50%)。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引进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按设备购置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因生产经营、建设需要,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市财政给予利息支出50%的贴息补助(单个项目的设备购置额和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是建立农业综合开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按不低于90万元/千亩标准给予扶持资金(单个项目面积不低于1000亩);实施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项目的,原则上单个项目财政扶持资金不低于30万元;实施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等项目建设的,按不超过建设总投资的40%给予财政资金扶持(单个项目原则上不高于400万元)。
各县(市、区)每年也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加大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力度。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财政资金扶持项目的管理与指导工作,加强对项目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规定管好用好财政扶持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2.简化工商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本着程序规范、简便易行的原则,免收登记费用,放宽经营业务范围,凡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没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经营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依法以家庭承包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登记、变更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登记、变更的,应予当场办理,发给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