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医疗机构药械质量信用分类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集的信息,应以对监管相对人监督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为依据

  第十一条 信用分类监管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管相对人的基本情况。

  (二)监督检查情况。

  (三)监督抽验情况。

  (四)不良行为记录。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登记的其它信息。

  第十二条 信用分类监管档案不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管相对人的商业秘密;

  (二)药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调整范围之外的行为。

第四章 信用评定管理

  第十三条 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局,下同)负责全市信用分类监管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日常检查标准和信用分类评定规则,指导和督促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简称县(市)区局,下同)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县(市)区局负责本辖区内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承担本辖区医疗机构药械质量管理信用档案建立,信用信息采集、录入、评定、披露及评定结果运用等工作。

  信用分类监管中涉及立案行政处罚的不良行为记录和监督抽验情况由稽查机构和承担稽查职能的处(科)室负责收集、录入,涉及其它日常监管信息的收集、录入及信用的初审、复核、评定等工作由承担药械日常监管职能的处(科)室负责。

  第十四条 信用分类监管等级评定工作一般在年度末进行,并根据监管相对人是否有不良行为记录实行动态管理。

  (一)对成立不足一年的监管相对人,一般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但因监管相对人的不良行为可确定为C级信用等级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评定,同时将其不良行为录入信用分类监管档案,并按本暂行规定及时调整监管力度。

  (二)监管相对人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的,暂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待结案后的20个工作日内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三)对被认定为C级的监管相对人,在下一年度评定中最高调升到B级信用等级。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