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和按医院类管理的民营医疗机构。
第二章 信用等级分类
第六条 根据不良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和主观状态,不良行为分为轻微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
轻微不良行为是指:因违法违规行为轻微,被书面责令限期改正的(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一般不良行为是指: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以警告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并处以罚款,但作减轻或从轻处理的;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查处,但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八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严重不良行为是指:因违法违规行为属故意或严重过失,被处以罚款的;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瞒报或故意缓报的;发生药械安全事故的。
第七条 信用分类监管等级设置从高到低依次分为A、B、C三级。
(一)A级信用标准(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年度内无任何不良行为记录或有一次轻微不良行为记录;
2、本年度药品和医疗器械日常检查总体评定得分在90分以上的;
(二)B级信用标准(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年度内有二次轻微不良行为记录或有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
2、本年度药品和医疗器械日常检查总体评定得分在60分以上;
(三)C级信用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本年度内有三次以上(含三次)轻微不良行为记录的;
2、本年度内有二次以上(含二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
3、本年度内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
4、本年度药品和医疗器械日常检查总体评定得分在60分以下或因出现一票否决项而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第八条 年度药品和医疗器械日常检查总体评定得分计算方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采集辖区内监管相对人的信用信息,建立监管相对人电子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