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医疗机构药械质量信用分类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局):
为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增强我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诚信意识,全面推进我市医疗机构药械质量管理信用体系建设,确保药械质量安全,特制定《宁波市医疗机构药械质量信用分类监管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宁波市医疗机构药械质量信用分类监管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医疗机构药械质量管理长效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增强我市医疗机构(简称监管相对人,下同)药械质量管理信用意识,鼓励守信、惩戒失信,推进我市医疗机构药械质量管理信用体系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机构药械质量信用分类监管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运用监管手段,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和监管相对人不良行为记录,确定医疗机构药械质量信用等级,并实施分类管理的监管方法。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监管相对人违反药械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总称。
第四条 信用分类监管必须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褒奖守信、惩戒失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