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大税收支持力度。严格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358号)规定,对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收入,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省级农业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农产品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按章纳税后,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返还。
(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嘉兴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金融支持统筹城乡发展指导意见》(嘉委办[2009]22号)精神,合理降低农业产业化项目的贷款门槛,扩大基层分支机构信贷权限,提高办贷效率。商业银行对资信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和种养大户要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对符合区域布局、能发挥产业优势、具有一定规模和发展前景的农业产业化项目优先安排资金,给予贷款利率优惠。要允许农业龙头企业以自有不动产、动产及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开展抵质押贷款。
(九)落实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建造农产品加工厂房、车间所需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当年用地总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并在实行“招、拍、挂”设置产业行业条件时予以倾斜。对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用电,可参照省级以上龙头企业标准,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的执行大工业用电价,不得按尖、峰、谷用电计价,315千伏安以下的执行普通工业用电价。
(十)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业龙头企业就业。引导农业龙头企业招聘大中专学生就业,对到农业龙头企业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大中专毕业生,给予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农业龙头企业招聘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加大对大中专毕业生的岗位培训力度,农业龙头企业组织大中专毕业生岗位培训的费用,除企业按规定额度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外,市、区财政给予一定的劳动力培训资金补助。
三、加强监管和服务
(一)严把农业龙头企业准入和动态监测关。鼓励和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在发展农业主导产业,改革农村经营制度,转移农村劳动力,更新农民观念和培养新型农民等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方面更好的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严把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准入关,认真执行《
嘉兴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嘉政办发〔2005〕58号)文件规定,严格按照企业类型、企业效益、企业信用、企业竞争力和企业规模、带动能力、服务功能等条件把好准入关,并实施每年一次的动态监测。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对存在违反环保、用工、知识产权等法律、法规和参与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及农产品安全质量严重不合格的企业,分别给予警告、暂停享受优惠政策、取消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