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兴办生态高效设施农业示范园区和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农业龙头企业围绕主导产业,兴办生态高效设施农业示范园区,各级政府应加大扶持力度。市政府每年选择2~3个市区园区进行重点扶持。农业龙头企业以农业生产为基础,利用农业生产、农业文化、农业自然资源和农村风俗兴办的各类休闲观光农业园区,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有关休闲观光农业政策予以扶持。
(四)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外拓基地和市场。要树立“有限资源,无限发展”理念,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到省外、境外外拓基地,外拓市场。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在省外、境外建立生产原料基地,面积在1万亩以上或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在长三角大中城市常年投摊销售本地农产品,对在长三角大中城市设立农产品销售窗口的农业龙头企业,按其设立销售窗口的数量,给予3~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中:在长三角大中城市(含所辖县市,下同)设立销售窗口10个以下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超过10个(含10个)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已享受10个以下补助政策的,再给予2万元差额补助)。龙头企业参加境外进出口商品展览会(交易会)的,给予每个展位1.1万元补助,其中参加港台地区展览会的, 给予每个展位0.7万元补助。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农产品,超过上年实绩增量部分,每出口1美元补助人民币5分。对上年无出口实绩的,以实际出口额作为增量减半补助。
(五)鼓励农业品牌建设。农业龙头企业要率先运用农业技术标准,创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开展技术标准自主创新活动,引导农业主导产业向品牌化、区域化和规模化方向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创建的园区,被命名为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园区的,给予8万元的奖励。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创建农业品牌。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在省著名商标基础上经司法认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新获得省级名牌、省著名商标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名牌、市知名商标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品牌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六)鼓励农业龙头企业提质升级。龙头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增强带动、扩大生产、创建品牌等途径,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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