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建立和完善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基地和农民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为准则,引导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技术、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入股,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通过设立风险资金、利润返还、二次分配、股金分红等多种形式,与农民结成更加紧密的利益共同体。认真总结和积极推广“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等生产经营模式,使农业龙头企业更直接、更有效地带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主导产业集聚发展。
四是加强农业标准化建设,提高农产品安全质量水平。按照安全、优质、环保、高效的要求,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农业标准体系、示范体系、推广体系、检测体系和追溯体系,推行ISO9000、ISO1400、HACCP等质量管理认证,加快农产品生产、加工和农产品营销的标准化建设。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争创各级品牌。到2015年,市级以上名牌总数达到250个,其中争创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10个。
五是围绕统筹城乡发展,增强农业龙头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加强对农业龙头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社会责任感教育和有关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企业家素质。指导农业龙头企业利用规范的订单、合同等形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协议,做到依法、诚信经营。教育农业龙头企业主动参与扶贫帮困、救灾救济等公益事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采取产业带动、村企联动、投资推动、科技驱动等方法,在带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中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发展订单农业。积极引导农业龙头企业以订单、返利、最低保护价收购等方式与农户和生产基地建立紧密联结机制。对未获省以上产业化贴息项目资金扶持的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因订单需要向银行贷款的流动资金,给予实际支付利息额的50%贴息。建立订单农业风险补偿机制,对订单农业造成的企业经营损失,各级财政应给予适当补偿。
(二)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开发、科技创新和产业化经营。帮助和指导符合条件的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国家、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产业化贴息项目和技改贷款与农产品收购贷款贴息项目。市财政对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产学研联合体,并经有关部门确认后,给予10万元以内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40万元、10万元的专项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专项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行业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40万元、15万元的专项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行业检测中心一次性给予5万元专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