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政发〔2009〕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市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嘉兴市市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设节约型社会,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嘉兴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是指嘉兴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含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选用和建设节约用水设施(以下简称节水设施),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节水设施“三同时”)。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取用城市公共供水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行政主管部门,嘉兴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具体负责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贸、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节水设施种类:
(一)生活用水器具;
(二)生产工艺回用系统;
(三)各类用水设备循环回用系统;
(四)再生水回用系统;
(五)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六)自来水计量表具及管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