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新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三)对于新认定的市级重点科技中介机构,一次性给予5~10万元的专项补助。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科技咨询和技术转移等业务的科技中介机构,报经批准给予1~2年的企业所得税减免。
(二十四)对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组建给予一定的扶持经费资助引导;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在有关科技计划推荐申报立项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对科技服务业企业属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服务范畴项目,经过认定登记,享受营业税减免。
(二十五)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于会展活动的房产,按规定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给予减免房产税照顾;景点类旅游企业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二十六)鼓励发展连锁经营,对经营食品、百货、农资、医药等商品的连锁经营独立核算企业,年配送额超过500万元,且销售收入和财政贡献环比均有所增长的,给予一定扶持资金。
(二十七)对鼓励发展领域的中小服务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在原有基础上,省风险补偿提高0.3个百分点,市、县(市)财政同比例配套。
(二十八)对经认定符合相应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开展体育职业技能培训及对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居民职业技能培训的,按实际培训结业并实现就业的人数,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二十九)加强服务业标准化工作,用标准化手段推动服务业规范发展。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服务业领域,引导服务行业在执行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基础上,制订实施个性化的企业标准,增强服务提供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对牵头制订并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以及研究开发和检验检测等技术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专项补助;对制修订标准的主要参与企业以及研究开发和检验检测等技术机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专项补助。
(三十)对新获得五星级的酒店给予100万元奖励、新获得四星级的酒店给予50万元奖励、新获得三星级的酒店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嘉兴市十强(佳)服务业企业的给予1万元奖励。对引进承办国际、国内重要赛事的单位给予一定奖励。
(三十一)对新办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市重点物流企业,自经营之日起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第一年给予80%扶持,第二年比上年增长部分给予70%扶持,第三年比上年增长部分给予60%扶持。对总投资500万元以上,采用物流信息管理系统等先进物流技术或购置厢式货车、专用车辆和物流专用设备等提升改造项目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对占地面积较大的现代物流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省重点物流企业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对市区缴纳“四自工程车辆通行费”的物流法人企业运输车辆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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