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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十五)引导鼓励有条件的工业企业将原有的物流、进出口贸易、研发设计等服务功能分离出来,对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其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占地面积较大的服务企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如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设立初期的3年内给予减征;其所购的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等原因,可以加速折旧。对市本级各镇(街道)、各企业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成功辅导企业实施二、三产分离的,给予一定奖励。
  (十六)引导和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经市服务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服务业集聚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补助或贷款贴息;新建的服务业集聚区3年内由同级财政将区内服务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增量(环比计算,剔除区域内存量转移一块)按一定比例用于补助集聚区建设或改造提升。对省规划布局内集聚区中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若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可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等税费减免优惠。
  (十七)鼓励企业“退二进三”,实施“腾笼换鸟”。利用市区范围内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土地,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可改变用途,用于兴办除居住类外的服务业,并允许其改建,同时原企业土地性质不作变更。
  (十八)对试点物流企业和从事货运、拆迁、保险、知识产权、广告、会展等代理企业取得的代理业务收入,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
  (十九)对引进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现代物流、信息、科研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自建、购买办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投资补助不重复享受);对新引进的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给予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并给予引进单位或人员一定奖励。同时,对企业集团总部自经营之日起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连续3年50%的扶持。
  (二十)对创意产业及其集聚区、新办高新技术服务企业和连锁超市、省重点物流企业和农产品流通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物流、连锁超市等企业在省内设立跨区域分支机构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经税务部门批准,企业所得税可由总部统一缴纳。
  (二十一)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符合规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所得,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所得,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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