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嘉政发〔2009〕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六届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按照“保增长、促转型、抓统筹、重民生”的要求,为进一步转变我市经济发展方式,优化服务业发展结构,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特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推进服务业领域改革开放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法律法规没有禁止进入的服务业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向外资开放的服务领域,都向内资开放;对本地区开放的服务领域,全部向外地企业开放。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服务业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除有特殊规定的,服务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对创新性、示范性强的服务企业,在营业场所、投资人资格、业务范围等方面可以适当放宽条件,除从事商业零售、餐饮、歌舞娱乐、网吧、车辆清洗等经营活动外,根据《
物权法》有关规定,允许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二)加大服务业招商引资力度。建立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项目库,抓住国际上现代服务业产业转移的有利时机,重点加强与港、澳、台地区,东亚和欧美的经贸合作和接轨上海工作。大力吸引境内外大公司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以及研发中心、采购中心、分销中心、物流配送中心等,逐步形成具有综合竞争力的产业集群。把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作为扩大服务贸易的重点,积极承接信息管理、数据处理、财会核算、技术研发、工业设计等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三)简化服务业企业办理手续。与上海、江苏统一外商投资企业准入服务体系,统一登记条件、程序、时限、方式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申请材料的审查标准;已在沪、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来我市投资时,主体资格(身份)证明未超过有效期限的,只需凭当地工商部门出具原件已收取的证明及原件复印件,无需再办理公证、认证或转递。
二、强化服务业要素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