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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推荐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推荐工作的通知
(陕发改运行〔2009〕1305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自2005年起,经国家发改委推荐,国家税务总局先后确认了4批、394家物流企业纳入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范围,试点工作成效明显,减轻了试点企业的税务负担,增强了企业实力,为物流业健康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在总结经验和评估绩效的基础上,国家发改委拟将试点工作常态化,使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试点政策,根据国家发改委具体要求,现将有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送程序
  省发改委牵头全省物流企业的推荐工作,各市发改委负责本地物流备选企业的筛选、审查和汇总工作,各市对符合条件的备选企业汇总后于2009年9月20日前报省发改委运行调节处,我委审定后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报国家发改委。
  二、试点企业基本条件
  符合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中关于物流的定义;具有运输、仓储等外包的经营业务;最近一年营业税及附加实际缴纳不低于100万元;无不良记录。
  三、填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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