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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九)确保正常运转,进一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从2009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市区村级集体经济。加强对经济薄弱村的扶持力度,对上年度经审核确认的集体经济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0万元且排在市本级末30位的经济薄弱村,其不足30万元的缺口部分,市财政给予补助50%(同一村补助不超过3年)。进一步强化经济薄弱村“造血”功能,对建造标准厂房、专业市场等创收项目,市财政按新建项目总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市、区有关部门和镇(街道)要按照各自职能,落实好土地、项目论证等工作。积极鼓励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发展村内公益事业。市财政对上年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入5万元以上且自定筹资筹劳计划完成收缴率在50%~80%和80%以上的村,分别给予1万元和1.5万元的工作经费奖励。原在财政体制结算的市补区支持村级组织运转资金市作统筹安排,不再安排给区。
  (十)发展循环经济,支持规模化无污染生态养殖。积极推进畜牧小区建设,对实施标准化饲养和高效无污染养殖等技术的规模场且吸纳散养户10户以上,经市确认的畜牧小区或基地,其畜禽栏舍放养场地防疫、粪污处理等基础设施和生产设备经验收通过后,市财政按其投入(不包括土地征用等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鼓励散养户进入畜牧小区或基地饲养,畜牧小区或基地年度每吸纳1户散养户(必须是将原散养场地拆除的散养户),市财政给予1万元补助。对推广使用“零排放”生态养殖模式的养殖户,市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大力推广农村沼气综合利用等畜禽排泄物治理技术,对新建的农村沼气工程,市财政按区财政补助额的50%给予补助;对经市批准的规模排泄物治理工程和推广利用其他农村新能源的,市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十一)改善生态环境,继续大力推进绿化造林工程。对种植规模20亩(含)以上的生态公益林、经济林市财政分别给予每亩300元和100元的补助,其中对生态公益林连续补助2年。对市级以上重点生态公益林,从种植后的第3年至第5年连续3年市财政给予每亩30元的护林补助。对通过市命名的绿色小城镇和绿化示范村,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和5万元的补助。
  (十二)提升素质培训,大力实施现代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继续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农民创业培训和农村大学生培训。对农村经理人、经纪人、村官,以及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家乐等农村实用人才进行高等学历教育培训,财政按培训费用的80%给予补助(市、区财政各承担50%)。其他培训收费,由市农村劳动力培训及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培办)根据培训内容、师资、教材、场地和培训时间等情况商市财政出台指导价。各区根据市出台的指导价,制订相应培训项目的补贴标准,报市财政局和市农培办备案,市财政按区财政实际补助资金的50%给予补助。经市确定的中、高层次农村劳动力培训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大力实施现代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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