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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六)提升竞争能力,积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市区确定若干龙头骨干专业合作社,由市财政给予重点扶持,实行“一事一议”。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创业、就业,对创办、参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大中专毕业生,给予一定创业资金补助;对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并履行服务期限3年以上的大中专毕业生,给予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经县以上政府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备案)的聘用或劳动合同、在同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工作满1年、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大中专毕业生,其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引导农业龙头企业领办、参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工商资本参与合作社发展,扩大合作社注册资本和集体资产规模,对净资产规模首次超过100万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市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引进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市财政给予设备购置金额20%的一次性补助;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因生产经营、建设需要,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市财政给予利息支出的50%贴息补助(单个项目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拓展筹资渠道,建立农业综合开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机制。积极争取国家立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凡列入国家立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按实际投入额的85%给予财政扶持资金(本段财政皆指中央、省、市财政按1:1:1配套,市级财政配套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单个项目面积不低于1000亩,扶持标准不低于90万元/千亩);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项目的,原则上单个项目财政扶持资金不低于30万元,不高于150万元;对合作社实施经济林、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或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及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的,按不超过建设总投资的40%给予财政扶持资金(单个项目原则上不高于400万元,不低于60万元);合作社落实固定资产单笔贷款500万元(含)以上,或落实季节性收购农副产品流动资金贷款累计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定的财政贴息。
  (八)延长产业链条,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壮大。市财政对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审定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未获省以上产业化贴息项目资金扶持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因订单需要发生的银行贷款,按实际利息支出的50%给予贴息补助。对经省以上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项目,按中央扶持资金的10%给予配套(市、区财政各承担50%)。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外拓基地、市场。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在省外、境外建立生产原料基地,面积在1万亩以上或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在长三角大中城市常年设摊销售本地农产品,对在长三角大中城市设立农产品销售窗口的农业龙头企业,按其设立销售窗口的数量,给予3~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中:在长三角大中城市〔含所辖县(市),以下同〕设立销售窗口10个以下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超过10个(含10个)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已享受10个以下补助政策的,再给予2万元差额补助)。农业龙头企业自行参加境外进出口商品展览会(交易会)的,每个展位给予补助1.1万元,其中参加港澳台地区展览会每个展位给予补助0.7万元;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农产品,超上年实绩增量部分,每出口1美元补助5分,对上年无出口实绩的企业,以实际出口额作为增量减半补助。建立订单农业风险补偿机制,对订单农业造成的企业经营损失,各级财政应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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