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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三)改善生产条件,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对经市批准立项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财政按不高于核定支出的60%给予补助,经济薄弱村按核定支出的70%予以补助(市、区财政按4:6承担)。加大标准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力度,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对经省以上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按省以上补助资金的50%给予配套补助(市、区财政各承担50%)。加快推进鱼塘标准化改造,对市认定的一般标准塘和规模化标准塘(包括省级示范区)建设,财政分别给予每亩600元和1600元的补助(市、区财政各承担50%)。对市下达的河道疏浚整治工程,市财政给予每公里2万元补助。
  (四)培育优势产业,积极支持生态高效设施农业建设。根据嘉兴市都市型农业发展规划,围绕水果、蔬菜、花卉苗木、食用菌、水产、畜牧、蚕桑等七个主导产业,大力推进高效设施农业建设,着力培育特色强镇强村。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兴办生态高效设施农业示范园区和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市区每年确定2~3个生态高效设施农业示范园区项目,市财政给予重点扶持。经市新确认的利用本地农业资源发展的休闲观光农业项目,经检查验收后,对投资500万元以上、面积300亩以上的,市财政给予5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由市政府命名的市级休闲观光农业基地,市财政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加快市区蔬菜基地建设,对经市、区政府确定纳入市区蔬菜基地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蔬菜基地建设项目给予一定财政补助,补助标准为:新建机埠2万元/座,改造机埠1万元/座,渠道硬化25元/米,水泥路面硬化25元/平方米,沙石路面硬化10元/平方米,钢架大棚(含连栋式)2000元/亩,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五)发展合作经济,积极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壮大培育工程。对产业优势明显、服务功能健全、带动能力较强、内部运作规范、与社员利益联结紧密的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市财政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社称号的,市财政再分别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加工、销售社员农产品达到一定规模的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市财政每年给予5~15万元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详见2009年支农导向目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开办以营销当地农产品为主的农产品销售门市部、农贸市场直销店(有营业执照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按年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补助,连补3年(市、区财政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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