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嘉政发〔2009〕65号)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进一步完善市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进一步完善市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更好地发挥公共财政在农业农村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加快我市现代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稳定,决定对市区原有支持现代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作进一步调整完善。
(一)确保粮食安全,完善粮食生产扶持政策。对全年稻麦种植面积20亩(含)以上的种植大户、杂交稻制种基地农户和农业部门认定为运作管理规范的粮食专业合作社社员,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40元的直接补贴(省财政20元,市、区财政各10元);对种植省定水稻主导品种的农户给予每亩20元的良种补贴(省财政10元,市、区财政各5元)。继续对订购粮予以补贴支持,市财政保证省定地方储备粮计划资金补助。开展晚稻优质高产竞赛示范活动,对列入省级万亩以上晚稻高产竞赛示范方,市财政给予10万元补助;对经市农业经济部门现场检验、综合评比的高产示范方,按不同等次分别给予1~3万元的奖励补助;对高产攻关田面积1亩以上、验收亩产量超过800公斤的前三名,各奖励补助1万元。鼓励水稻机械化插秧,对单机作业量在300亩以上的农机专业服务组织或农机大户,除给予享受省规定的补助政策外,市财政再给予每亩5元的奖励;对市确定的高产示范方(200亩以上)采用水稻机械化插秧技术面积60%以上的服务组织,市财政给予1万元的奖励补助。
(二)统筹城乡发展,加大土地流转政策扶持。对新增连片流转土地100亩以上且流转年限在5年以上的,由财政一次性给予镇、村每亩200元的资金补助; 对规模经营主体流入土地300亩以上且流转年限在10年以上的,由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亩100元的资金补助;对规模经营主体流入土地100亩以上,并有50%以上的土地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的,按照粮食作物的面积给予每年每亩100元的补助(上述土地流转需委托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办理相关手续,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对新建且入股面积300亩以上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年度新增土地流转面积500亩以上的镇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市财政给予每家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