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成立企业或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性收费。
(二)创业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创业高校毕业生从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创业高校毕业生开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创业高校毕业生开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创业高校毕业生开办的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以《综合资源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该《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八)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九)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月营业额(销售额)低于5000元的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六、加强创业服务
建立创业信息、政策发布平台,搭建创业交流平台。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共同做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所需资金纳入就业资金培训补贴范围开支。免费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代理和人才招聘服务。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先进典型纳入全市“创业之星”评选表彰范围,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七、创业定位及政策扶持范围
高校毕业生创业是指高校毕业生通过自主开办生产服务项目、创办及参与创办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等方式实现市场就业。凡2009年及以后在乐山境内创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毕业未满5年的均可享受以上扶持政策。
八、制定实施细则
各县(市、区)要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便于操作,利于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