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等九部门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乐府办函〔2009〕147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中小企业局、中国人民银行乐山市中心支行《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实施办法
(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市中小企业局、中国人民银行乐山市中心支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9〕146号)精神,切实推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现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行创业补贴
对首次创业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给予一定的创业补贴。
二、提供融资支持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流动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的,可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确定,总额不超过2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两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两年,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贷款2年内按规定由中央财政给予贴息。
三、优化创业环境
放宽市场准入限制,高校毕业生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经营企业不受出资额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农村住宅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工商部门要设立创业注册登记优先窗口,负责高校毕业生创业注册登记事项。
四、建立创业平台
各地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创业特点,依托产业(工业)园区建设和商业区、旧城区改造,建设一批产业特色突出、配套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搭建平台。
五、落实税费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