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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

  (五)认真落实创业优惠扶持政策。从2009年1月1日起,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对2009年底前审批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返乡农民工以及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实施收费减免政策,具体项目按川财综〔2008〕54号文件执行。
  (六)开展“创业之星”表彰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创业的社会氛围,从2009年开始,每年对成功创业并积极吸纳就业的创业先进典型,由市政府授予“创业之星”荣誉称号,并给予一次性的创业奖励。
  二、加大扶持力度,扎实做好重点人群的就业工作
  (一)延长持证人员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期限。对2008年底前审批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其中在2009年内享受期满的,将其享受期限一次性延长至年底。从2009年起,不再审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二)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是办理失业登记经认定难以实现就业的“4050”人员、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人员、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给予补贴,同时给予每月不超过100元的岗位补贴。鼓励开发公益性岗位,凡由政府和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当年最低缴费额的6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人员的申请认定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三)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实施和完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面向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积极提供资金支持、政策扶持、项目论证等“一条龙”服务,构建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绿色通道。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取消落户限制;对符合条件接收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就业总人数20%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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