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
(乐府发〔2009〕26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9〕13号)精神,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进一步稳定就业局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鼓励自主创业,全力促进就业增长
(一)搭建创业平台。把自主创业平台建设作为就业服务的主要内容,积极依托产业(工业)园区建设和商业区、旧城区改造,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场地、专业化市场,建设创业市场、创业一条街、返乡农民工创业园、青年、大学生创业园等特色孵化基地,2009年,各县(市、区)原则上要建立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基地,引导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乡创业者进入基地创业。
(二)实施创业辅导。建立创业指导中心,负责收集创业项目、开展创业培训、开展创业跟踪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等工作。对暂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城乡创业者,实行为期不超过3年的行政辅导和过渡期管理制度,创业过渡期免于工商登记,具体办法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创业过渡期间,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据相关法规和政策,加强对创业人员的日常行政辅导和监管,组织实施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促进创业人员成功创业。
(三)实行创业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可适当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对就业转失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自主创业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就业的,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创业补贴。对享受城乡低保的人员创业,在创业期间可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力度。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承贷机构,鼓励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按照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微利项目贴息标准统一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鼓励和支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小额担保贷款人员提供第三方责任担保。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覆盖范围扩大到所有具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乡创业者,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个人最高可达5万元;对合伙经营的,可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合理确定,总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到期可展期2年,展期不贴息。对2004年以后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创业实行全额贴息,贴息资金中的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承担;2011年底前,对返乡农民工创业实行全额贴息,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2009年底前,各县(市、区)要完成担保机构的组建工作,配齐工作人员,落实担保基金、贴息资金和工作经费,健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机制。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委、人行乐山市中心支行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