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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十)加强对监理单位监督。项目业主单位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监理人员到位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因监理责任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要依法追究监理单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监理单位在监理活动中存在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同级招监办。
  (三十一)加强工程造价咨询、审计中介机构的管理与监督。规划和建设、审计、财政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审计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程造价咨询、审计中介机构单位在工程造价咨询、审计活动中存在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同级招监办。
  (三十二)建立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及禁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等10部门联合颁布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的规定,项目业主、环境评价、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及个人,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凡具有围标、串标、无故弃标、出借或挂靠企业资质施工的,违反承包合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标准、规程、条文的,违法转包、分包工程的,发生工程建设事故的,无故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的,造价咨询、审计中介机构不依法履职的,以及有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报省级有关部门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凡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三年以内禁止其在我市投标或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决定。
  五、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
  (三十三)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川委办〔2004〕7号)和川府发〔2007〕14号文件各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国家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工程分包、设计变更、调整概算等活动;不得向工程承包商推销建设材料及设备或支持、伙同、默认其子女、亲友利用职权影响谋取利益。违者,无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纪论处,按照《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纪发〔2004〕25号)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三十四)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情况的行政监察。严肃查处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投标工作的违纪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五)各级招监委及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循依法、有序、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正确处理好严格招标、比选程序与提高行政效能的关系,进一步健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执法的体制机制,关口前移,标本兼治,不断强化对招标投标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切实加大涉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举报和投诉查处力度,有效预防和遏制腐败发生,努力推进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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