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实行中标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凡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处理。
(二十五)项目业主在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载明,凡因勘察、设计等原因造成工程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勘察、设计单位应该承担由此造成的工程价款的增加额。勘察、设计单位拒绝承担相应责任的,项目业主应当及时通过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予以索赔。
(二十六)严格比选标准和程序。总投资3000万以下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下述规模标准的,应按《
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规定进行比选:1.施工20万元以上(含,下同)200万元以下(不含,下同);2.重要设备、材料采购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3.勘察、设计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4.监理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比选应按以下程序进行:项目核准→编制比选方案→比选方案备案→发布比选公告→比选申请人报名→对比选申请人进行形式审查→随机选择比选被邀请人→评比→确定中选人→签订合同。
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施工比选,比选人在选择报价方式时,必须采用经评审的预算投资额下浮比例报价方式。备案部门应严格执行此项规定。
四、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二十七)加强合同履行管理与监督。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凡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项目业主必须在依法追究原设计单位法律责任后,方可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增加工程量必须按施工单位申报、监理单位签字、勘察、设计单位确认、业主审核、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的程序办理。增加工程量及价款应在项目实施地建设工程交易场所进行公示。
(二十八)加强资金拨付监管。项目业主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单位资金拨付的审查,加强项目建设资金流向的监管。项目建设资金只能拨付给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对擅自变更设计、增加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造成建设资金超过合同价的、或在工程建设中抽逃资金的,应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资金。因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突破投资计划的,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未经批准,财政等相关部门不得安排资金。
(二十九)加强工程竣工决算监督。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在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结算评审、决算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审减(评审)数额较大(审减率达20%以上)、疑点较多的项目,应作为嫌疑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