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经济、技术评标专家应从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政府全额投资或政府投资额占控股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评标代表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其他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所派评标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
(十八)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或材料采购、建设管理及其他服务项目),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时按各投标人由低至高的报价排序依次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评出合格的3个投标人按报价由低至高顺序排出中标候选人,其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再评审。
为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应以招标文件公布的投标最高限价的85%作为基准值。凡低于基准值中标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价与基准值之差额的1至数倍(以备案为准)的履约现金担保或部分现金附加保函担保。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实行综合评估法的,商务部分所占比重不得低于60%。
(十九)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预算控制价或财政部门的评审价,作为投标最高限价。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国家明文规定不能竞争的价格除外)。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项目投标人没有报价的,视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承诺免费,或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价格)之中。
(二十)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除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废标情形外,不得违规对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凡是在评标过程中作废标处理的,应详细说明其理由。其理由应编入评标报告存档备查。
评标现场监督人员应对评标专家评审记录进行复核,若发现评审错误或其他疏漏的,应及时提出异议,提交评标委员会当场纠正。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配合监督人员做好复核工作。评标专家须在评标结果复核无误后方能离开评标场所。
(二十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市级和县(市、区)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乐山市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心开展开标、评标等招投标活动。乐山市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所需评标专家的抽取终端设在乐山市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心。评标专家的抽取原则上在开标当天进行,评标专家的信息应严格保密。
(二十二)招标人应依法确定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招标人应没收该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二十三)招标人应严格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当约定以国家审计机关(或财政评审中心)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或评审报告)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订立合同时,不得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等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要求,不得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及任何补充合同,应在规定时间内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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