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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规范招标投标操作办法
  (十)严格招标方式。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国家投资项目(包括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投资项目),都必须公开招标。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实行邀请招标:1.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可供选择的;2.涉及国家机密、专利保护、抢险救灾的;3.受自然地域条件限制的;4.重要设备的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5.招标费用占项目投资比例过大的;6.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其他项目。
  (十一)严格招标组织形式。实行委托招标的国家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必须通过比选确定,并严格执行省统一的标准比选文件;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在备案或开标现场向监督人员出示其注册于该代理机构的从业证书。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按《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第4条规定,全部满足相关要求并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十二)严格执行招标投标规范文本制度。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否则,备案监督部门不予备案,指定媒介不得发布招标公告。
  (十三)规范招标项目对投标人资质要求。备案部门应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进行备案,防止“小项目,高资质”。工程因特殊情况,招标人设定投标人的资质条件高于国家规定的,应经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部门和同级招监办同意。工程因特殊原因需要两个以上资质的,应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十四)除隧道、桥梁、水利水电枢纽、大跨度钢结构工程等技术复杂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实行资格预审以外,其它国家投资项目一律实行资格后审且采用强制性审查标准。
  (十五)国家投资工程招标公告应在《四川建设网》或《四川日报》上发布。在《四川日报》上发布招标公告的,其招标公告应连续发布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发售地点应选择在招标人所在地或在乐山市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心。
  (十六)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基本帐户转入招标人帐户,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日1个工作日前到帐。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对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严格保密。招标结束后,需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应通过转账方式将保证金退回原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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