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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
(乐府发〔2009〕23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
  (一)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市、县两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川府发〔2007〕14号文件规定,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核准项目招标事项,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规划和建设、交通、水务、经委、林业、商务、国土资源、教育、卫生、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由哪家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招监办要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规行为。
  二、严格招标投标的条件、程序
  (二)严格招标事项核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发包初步方案等招标事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事项一经核准,招标人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核准部门批准。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事项后,应在5日内抄送同级有关监督部门和招监办。
  (三)严格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国家投资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含安装)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下述规模标准的必须招标:1.施工200万元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100万元以上;3.勘察、设计50万元以上;4.监理30万元以上。单项合同估算价虽低于前述规模标准,但项目建设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也必须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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