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安全生产绝对控制指标、相对控制指标。
(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六条 具体内容
安全生产目标分为控制目标、工作目标两类。每年按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签订责任书。
(一)控制目标(70分)。
1.绝对控制指标:(1)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数;(2)重点行业单项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数;(3)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数。
2.相对控制指标:亿元GDP生产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二)工作目标(30分)。
年度及阶段性工作计划安排、预防事故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完成省、市部署和交办的任务。
第四章 目标管理考核
第七条 自查总结
(一)半年自查。每年7月10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重点企事业单位对当年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
(二)年终总结。次年1月10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重点企事业单位对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总结。
第八条 目标考核
对控制目标、工作目标实行扣分制,对受表彰、工作创新、宣传信息等实行加分制。
(一)控制目标扣分。
1.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
(1)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突破控制数的扣15分,重点行业单项控制指标突破一项扣3分。
(2)发生死亡3-5人较大事故每起扣3分,发生死亡6-9人较大事故每起扣5分。
(3)发生重特大事故“一票否决”,不得分。
2.市重点企事业单位。
发生各类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一票否决”,不得分。
(二)工作目标扣分。
1.县(市、区)人民政府。
(1)乡镇监管规范化:“机构、职能、人员、装备、经费”五落实,每少一项扣2分。
(2)工作部署制度化:“百日安全活动”、“宣传月活动”、“国庆黄金周”,县、乡、村(社区)召开动员会分别扩大到规模企业、规模以下企业、个体经营门市业主。未达到全覆盖要求的每次扣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