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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程的若干意见

  22.不断加大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加大对知识产权创造、实施转化、产业化、执法保护、宣传、培训、人才培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工作的投入力度,对在知识产权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1)对获得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补助5万元;对获得国外其它国家发明专利权的,每件补助4万元(同一发明最多补助两个国家或地区授权的专利)。对获得国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每件补助1万元(同一实用新型最多补助两个国家或地区授权的专利)。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权的,每件补助1万元;对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每件补助0.2万元;对获得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每件补助0.1万元。对获得港、澳、台地区专利权的,参照国内标准补助。
  (2)对被认定为市专利示范企业的,每家补助5万元;被认定为省级专利示范企业的,每家补助1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的,每家补助2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每家补助30万元(同一企业在被认定为上一级试点或示范企业给予经费支持时,须扣除已享受过的下一级试点示范企业的支持经费)。对被列为市专利示范镇创建单位、中小学生(青少年)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基地)及被认定为市专利示范镇、市重点科技中介机构的单位,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3)对企业购买发明专利实现产业化,并获得省相关资助的,予以配套支持。在科技发展资金中设立专利技术实施转化项目,项目的资金支持和管理按照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4)企业、研究开发和检验检测等单位参与WTO/TBT通报评议,主导意见和建议被通报方采纳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专项奖励。企业、研究开发和检验检测等单位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专项补助。对承担组建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会或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企业、研究开发和检验检测等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专项补助。
  (5)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市区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50万元(在省著名商标基础上经司法认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市区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新获得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市区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10万元;同一品牌不同产品获得相应类级的品牌仅补助(奖励)一次。鼓励创建各类区域性、行业性品牌,被新认定为浙江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区域品牌一次性给予补助5万元;被新认定为市品牌示范镇的,给予5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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