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补贴方法。实行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录入相关信息,乡镇财政所确认并兑付补贴资金的办法。农民在本地购买补贴类产品时,由销售网点代审其相关身份证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产品的销售及补贴备案信息,并留存产品标识卡、购买人户口簿、购买人身份证、购买产品发票、储蓄存折等复印件,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料提交指定的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兑付手续。乡镇财政所对销售网点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确认完毕,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的储蓄账户。
由于银行网络不健全、地广人稀等原因实行“一卡通”、“一折通”方式兑付补贴资金有困难或无乡镇财政所的,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可实行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的办法,销售网点再与财政部门进行补贴资金清算。
具备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实行销售现场集中审核方式。县乡财政部门要会同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人员联合下乡,积极创造条件在销售网点现场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请,方便群众。
三、家电下乡工作的总体思路、操作原则与工作重点
(一)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扩大内需、统筹城乡发展的方针,以政府加强引导、企业承办实施、健全规章制度、保障农民受益为基本方法,建立部门分工协作、分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简便、各方监督实施的工作机制,努力扩大农村消费,建立完善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家电生产和流通服务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操作原则。
1.坚持信息公开透明原则。推广工作中凡是应让农民知晓的信息,必须做到公开透明,防止误传误导。
2.坚持家电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双认定原则。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必须是商务部、财政部公布的中标企业,每个产品随机附带唯一的产品标识卡,中标销售企业的销售网点应当符合条件并经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和公告。
3.坚持产品销售与补贴领退属地化原则。农民可以在户籍所在省任何备案通过的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凭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乡镇办理补贴领取(或退还)的审核认定手续。
4.坚持网点管理责任可追溯原则。同一个销售或维修服务网点,只能由一家中标企业进行备案并承担管理责任,不得多头备案,以免导致责任不清。中标企业除直营网点外,对加盟和授权网点应允许其经营者自愿选择中标企业。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受理网点备案,可按中标企业备案先后顺序或网点经营者自愿选择的原则,明确销售、服务网点管理责任归属于某个中标企业。
5.坚持中标企业流通网络开放性原则。中标企业不得限制其经备案确认的加盟和授权网点销售其他中标品牌产品,以免人为造成断档脱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