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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乐府办函〔2009〕71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乐山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

乐山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9〕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村家用电器流通、消费实际,制定我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家电下乡的重大意义
  开展家电下乡工作,是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内需与外需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扩大农村消费、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意义重大,对于引导、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家电生产、流通和服务体系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承办企业要抓住机遇,以质优价廉的商品、诚信快捷的服务,大力开拓农村家电市场,实现销售服务和网络建设双丰收。
  二、家电下乡的主要内容
  (一)补贴品种和最高限价。家电下乡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电脑、空调、热水器(含储水式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微波炉、电磁炉九类,摩托车已经纳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35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壁挂式空调2500元,落地式空调4000元,储水式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4000元,电脑3500元,微波炉1000元,电磁炉600元。
  实施中补贴产品及最高限价如有调整,另行公布。
  (二)补贴对象和标准。家电下乡的补贴对象为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人员,但每户农民每类产品限购2台(件)。补贴标准为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的13%。
  (三)实施时间。暂定到2011年11月底止。
  (四)指定销售网点。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的销售企业,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经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成为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是: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并照章纳税;必须具备销售信息审核录入系统条件;信誉良好,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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