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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乐山市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查处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四)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制度。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根据调查处理工作需要,提出联合调查处理工作建议方案,牵头“XX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跨市(州)、跨领域、影响严重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方案应报省应急指挥部决定。
  1.成立联合调查组。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环节,以及调查处理工作需要,组成“XX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联合调查组”,下设综合组、专家技术组、责任组。
  2.调查取证。联合调查组应迅速到达事故发生地,深入事故现场搜集相关证据、证物;询问有关人员;查封和妥善保存相关材料、资料、样品、残留,必要时应送相关技术机构进行检测。
  3.形成联合调查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联合调查组在进行研究分析、专家论证、技术鉴定的基础上,应及时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定性,评估事故影响程度,确定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作出调查结论和行政责任追究建议,形成“XX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联合调查报告”,联合调查组成员在调查报告上签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45日内提交,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至60日内。
  三、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实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审定制度。由市监察局牵头,联合调查组成员单位参加,在联合调查组形成事故原因分析、性质认定和对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初步处理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XX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责任审定会议由市监察局局长主持(也可委托分管副局长主持),形成《XX重大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专题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由市监察局代章)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完善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结案制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联合调查组形成的调查报告和《会议纪要》一并上报市政府。不涉及市管干部的行政责任追究,由分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副市长审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在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会议上通报。涉及市管干部的行政责任追究,立案请示报分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副市长审定,处理决定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审定。调查报告和《会议纪要》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审签后,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代市政府形成“XX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结案通知”并下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监察局。市监察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落实行政处理决定。
  四、加强对查处工作机制建设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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