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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乐山市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查处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乐山市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查处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乐府办函〔2009〕36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市监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乐山市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查处工作机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建立乐山市重大食品安全责任
事故查处工作机制的意见
(市监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落实政府领导、行业部门主管、职能部门监管责任,有效控制我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全面提升食品安全监督和抵御潜在风险能力,确保有效查处重大食品安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四川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关于建立四川省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查处工作机制的意见》、《乐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特建立乐山市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查处工作机制。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监察机关要依法对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严肃查处在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努力提升我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和控制水平,确保公众饮食安全。
  二、建立健全联合查处协作机制
  (一)牵头部门及工作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我市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查处工作的牵头部门。其工作职责是: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府报告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并根据需要成立“XX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联合调查组”,负责提出联合调查处理工作建议方案,组织开展查处工作,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二)组成单位及主要任务。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联合调查组,根据事故性质和工作需要确定组成单位,由市监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其主要任务是:组织协调当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察救援措施的落实;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严肃事故责任查处,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督促追踪源头,处理违法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严格执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进一步会同有关部门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畅通事故信息报送渠道。各级政府及其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按照《乐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规定报告事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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