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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减负办2009年全市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4.继续清理和简化年检、报表制度。有关部门要对企业年检、年度复核和年度审核事项进行清理,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外,其他年检事项应一律予以取消;严禁在年检时强行入会、搭车收费和乱订书报刊物等行为;各级统计部门要继续开展统计报表清理工作,对各级各部门要求企业上报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各类报表,一律予以取消,对保留的要尽可能合并。
  (二)继续清理规范涉企评比达标表彰和检查活动。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和上级的相关规定,在国家清理规范工作期间,一律不得举办新的评比达标活动。各级人事、监察等部门要对保留项目加强管理和监督,指导有关部门严格按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对明确规定取消的项目要检查落实情况,坚决防止以开展活动为由,变相要求企业出钱出物出工或巧立名目乱收费现象发生。从严控制对企业的各种检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四川省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的规定》,按照市经委、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下达的2009年涉企检查计划开展检查。在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违规收取检查费用,更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对不按规定和要求的重复检查、乱检查、乱收费,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加重企业负担的,坚决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
  (三)推进信息公开,做好政策宣传。进一步加强全市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网络平台建设,坚持政务公开,推进信息化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方式。加大信息数量,提高信息质量,增强信息时效。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快信息化网站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网络系统,加强企业治乱减负政策法规的宣传,为企业提供在线咨询和服务。条件不具备的也要利用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减负政策法规等政务信息。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对工作检查中发现的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法收费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企业群众投诉的案件要认真对待,及时纠正和处理。涉企重要案件由市减负办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进行查处,一般问题移交相关部门或县(市、区)查处,并建立查处情况回复制度。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重大事项和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和曝光。
  二、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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