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减负办2009年全市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乐府办函〔2009〕39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2009年全市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我市遭受地震灾害和经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情况下,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更为重要和迫切。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树立为企业服务、为企业减负的思想,结合工作职责,制定计划,落实项目,针对“顽疾”下猛药,开展专项治理,查处违法案件,不断增强企业主体实力、激发企业主体活力,为“投资促进年”作出积极贡献。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
2009年全市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
(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一、工作任务
(一)深入开展专项治理,积极营造优良环境。
1.认真清理涉企收费项目。各级财政、物价、纠风等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8〕46号),按照“三取消、一不准”规定,加强对交通、公安、工商、税务、环保、经委、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等重点部门涉企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和监督检查。凡能取消的一律取消,暂时不能取消的,要创造条件逐步取消;对已经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落实情况要认真检查,防止反弹;针对部分垄断行业收费行为,要开展价格专项检查;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8〕44号),切实从制度上、程序上制止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其它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贯彻落实上级对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帮助指导企业用好、用足政策,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
2.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各级民政、工商、物价、编办、纠风等部门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和上级已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和有效措施,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加强对他们存在的自律性差、收费过高、行业管理薄弱等问题的监督检查。积极有序推进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在职能、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严禁利用行政权力强制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机构办理检验、检测、鉴定、评估、咨询等相关业务,不得将中介服务收费与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相互捆绑、强制收取;严禁公共服务行业利用垄断地位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购买指定产品。对违规增加企业负担行为的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相关部门要及时查处纠正,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加强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专项治理。各级交通、财政、物价、纠风等部门要积极贯彻财政部等《关于全面清理涉及交通运输和车辆收费的通知》(财综〔2009〕6号),以及中央和省的相关政策规定,切实做好涉及道路交通和车辆收费的清理整治。继续完善“绿色通道”政策,落实好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车辆减免车辆通行费政策;继续落实好农村客运车船、出租车客运的优惠政策,减轻农村客运企业负担;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的监督管理,严禁重复检验、重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