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执结。要积极争取工商、监察、司法、人民银行、银监会、发改委、财政等部门的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三)严肃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存在不按要求报送材料或者瞒报拖欠、克扣工资数额问题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违反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延长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及时依法处理。
(四)重视研究建立长效机制。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要积极建立和推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逐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扩大其实施范围,切实发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作用,从制度上建立防止拖欠职工工资和及时处理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有效机制,争取从源头上减少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
(五)认真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和专项检查总结工作。
各区县(高新区)劳动保障局要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将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名单、用人单位自查阶段和执法检查阶段有关数据及书面总结等材料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逾期不报或错报、瞒报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联系地址:张店区联通路202号
联系电话:0533-2793559 传真:0533-2861170
电子信箱:LD2861170@163.com 联系人:万军 滕勇
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建设委员会
淄博市公安局
淄博市总工会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