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组织用人单位开展自查阶段。(2009年12月1日至 10日)。各区县(高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所辖区域检查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对其2009年1月以来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方案,并将自查情况及整改方案材料按规定时间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存在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在材料中详细说明拖欠、克扣工资的数额,涉及的人数及人员招用来源、拖欠时间、产生拖欠的原因等,并制定具体可行的偿还计划。
三是执法检查阶段(2009年12月11日至2010年1月29日)。各区县(高新区)劳动保障、建设(规土)、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以及自查阶段中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期间,市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将派出督查组赴各区县对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是分析总结阶段(2010年1月30日至2010年2月5日)。要对本地专项检查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并及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市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高新区)劳动保障、建设(规土)、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切实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结合实际确定检查方案,充实一线检查人员,认真组织执法检查。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相关工作机制,各部门都要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特别是要确保投诉渠道畅通,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24小时值班,对举报投诉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二)加强部门联动。各区县(高新区)劳动保障、建设(规土)、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协调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建设部门参加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劳动保障部门依法查处建设领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并逃匿涉嫌诈骗犯罪的案件,协助处理因拖欠工资导致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秩序;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