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铁路沿线被征地群众生产生活、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及相关工作,确保社保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负责铁路建设工作的相关考核工作。
(6)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铁路建设项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牵头组织协调并按时完成铁路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用地预审、土地征用、地上附着物拆迁、耕地占补平衡等工作,做好国土资源部批复的协调争取工作。
(7)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做好铁路建设项目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牵头组织协调和按时完成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的办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8)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部门铁路建设资金的筹措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公路与铁路互跨、铁路跨越河流的通航论证等相关工作。
(9)省水利厅:负责及时协调解决铁路跨越河流、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
(10)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涉海铁路建设项目与海洋功能区划的衔接,牵头组织协调并按时完成涉海铁路建设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做好国家海洋局批复的协调争取工作。
(11)省文化厅:负责做好穿越文物保护区的文物保护并按时完成行政许可等工作。
(12)省国资委:负责省内地方铁路重组的指导和协调,做好山东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资产监管工作。
(13)省环保厅:负责牵头做好并按时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源地和生态保护区行政许可等工作,做好环保部批复的协调争取工作。
(14)省林业局:负责牵头办理并按时完成林地征占用许可等工作,做好国家林业局批复的协调争取工作。
(15)省物价局:负责铁路建设沿线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及相关工作。
(16)山东高速集团公司:负责筹措落实本公司铁路建设资金任务并及时足额到位,及时解决铁路与高速公路互跨等工作。
(17)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负责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电源配套项目建设和电力设施迁改等工作。
(18)山东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省政府出资人代表,认真履行出资人职责,接受省发展改革委的业务管理、省国资委的资产监管;做好项目前期工作,负责全省铁路建设资金的筹措落实,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铁路建设资金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字〔2009〕131号)进行资金使用和管理,保证铁路建设资金的投向及安全;积极做好征地拆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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