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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乐府办发〔2009〕11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的意见》(川办发〔2009〕6号),进一步推动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明确总体目标
  近年来,我市采取有力措施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与省上公布的目录对接不够好,行政审批转变管理方式后的后续监管不到位,行政审批相关制度不够健全、对审批权的制约机制不完善,涉及行政审批的收费、中介服务、咨询机构管理尚不到位等。对此,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为投资者提供优良的政务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市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审批行为实现公开透明、规范操作,行政审批相关制度和制约监督机制较为健全,利用审批权谋取私利、乱收费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新的提高。
  二、把握重点,深化行政审批清理规范工作
  (一)继续清理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全省统一规范的市(州)、县(市、区)行政审批项目和行政审批分类原则、标准,对全市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再清理、再调整,实行统一目录管理。要建立审批项目定期清理、公布机制,每年政务服务中心要组织相关部门根据新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行政审批情况,以及国家公布取消、调整行政审批目录进行全面清理检查,清理结果由监察、法制、编制、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联合审核后报当地政府审定。清理后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编制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对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清理后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审批部门逐项梳理行政审批流程,压缩办事时限,合理确定各环节标准办理时限,并经监察、法制、编制、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联合审核后,编制办事指南,载明行政审批名称、依据、实施条件,申请所需材料、办理程序、收费标准和时限等,予以公示。对于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从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和审批内容等方面分类作出处理,防止出现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原行政审批调整为非审批管理的,由原审批部门制定配套措施,加强事中检查和事后稽查,防止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的现象。
  (三)打造一流行政审批服务平台。加强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认真落实“两到位、两集中”要求。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构建与部门专网对接的电子运行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加快电子政务网络建设,逐步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网上申请、受理、查询、审批和结果公示。完善电子监察系统,实现网上直接生成问责。全面推行并联审批制度,按照“一窗受理、提前介入、信息共享、同步审查、限时办结”的要求,明确牵头部门,实行并联审批。加大行政审批流程整合力度,下级部门受理转报的审批事项,由审批部门编制统一流程。不承担实质性审查、只需获取申请人相关信息的备案等事项,部门之间应加强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减少办事环节。完善全程代办制度,不断拓展代办范围,积极探索支农惠农、扩大内需等事项“绿色通道”,着力打造基层“一站式”便民服务综合平台。对有特殊需求的审批项目,认真推行延时办理、预约办理、上门办理等特色服务。逐步构建具有一体化综合服务能力的政务服务体系,对行政审批服务、政务管理事务服务、公共管理事务服务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为投资项目、企业、群众开展配套服务,提供便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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