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利用城市道路空间资源设置的各类导向牌、指路牌、交通标志等设施应统一设计、合理布局;地名、路名等标牌,应按国家相关标准统一规定设置,文字规范,用语准确,汉语拼音以及配套引用外语等应符合规定,并保持整洁、醒目和完好。
七、城市照明
1. 城市功能照明应与城市景观照明统一规划设计,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及相关规范的要求。照明灯具的式样、形式应与环境相协调,简洁美观,并保证设施完好。
2. 市区照明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避免光污染,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照明设施的外溢光、杂散光应避免对行人和汽车驾驶员形成失能眩光或不舒适眩光,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制应符合相关规定;
(2)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控制外溢光、杂散光,避免形成障害光;
(3)照明设施应避免光线对于乔木、灌木和其它花卉生长的影响;
3. 市区景观照明应充分反映被照物体的特征,兼顾白天的视觉美观,与建筑、广场、绿化、水域等周边环境相协调;
4. 市区新建、改建工程的照明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5. 城市照明设施应采用新材料、新技术,做到高效、节能,并确保功能良好、开闭正常;
6. 市区道路和公共区域装灯及亮灯率应达到95%,出现故障或残缺时应及时修复。
八、城市水域
1. 城市水域应力求自然、生态,与周围人文景观相协调。
水域水面保持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等废弃漂浮物。
严禁生活污水和垃圾、工业污水和垃圾等排入城市水域。
2. 河道两岸应进行绿化,岸坡保持完好,无缺损,无废弃物堆积,无绿化破坏现象。
3. 河道内各类船只应容貌整洁,无违章悬挂,船上垃圾、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应按规定处置,不得排入水域。
4. 岸边不得有从事污染水体的餐饮、食品加工、洗染等经营活动,严禁设置家畜家禽等养殖场。
5. 城市水域沿岸及其防护堤、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保持整洁、完好。严禁在河堤、护岸等处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各类绿化设施、沿河护栏、杆线及建(构)筑物上不得晾晒、悬挂衣物。
6. 城市水域及河道两侧没有搭建有损驳岸、堤坝的建筑物、构建物,沿河建筑形式、高度和外墙色彩应与河道景观相协调。严禁擅自填塞河道、水塘,侵占水面、河岸通道,损毁河道设施,侵占沿河绿地,砍伐沿河树木的行为。
7. 城市水域及河道两侧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堤防安全的相关要求。对不符合河道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限期拆除或整修;对影响河道排水和景观的各类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有关部门应责成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