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机场、车站、码头、影剧院、体育馆、公园、广场、学校、医院、旅游景点及天桥、地下通道、城市隧道等公共场地,应保持整洁,无违章设摊,无人员露宿,无乱涂乱贴。
4. 市区内不得新设架空管线设施,对已建架空管线应逐步进行改造。
5. 在公共场地举办宣传、展销、促销、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保持环境整洁。
6. 垃圾收集容器、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应保持清洁,不得污染环境,并定期维护和更新,设施完好率不低于95%,运转正常。
7.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点)设置应当符合标准,不得影响交通,不得占用无障碍设施,车辆应按规定停放整齐。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占道停车处。已配建的停车场(点)不得停用或者挪作他用。
8. 携带各类宠物进入公共场所的,携带者应采取措施,不得危及公共安全,影响公共卫生。
六、广告标志与标识
1. 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2.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嘉兴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其形状、规格、色彩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3. 广告设施与标识按面积大小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并应符合有关规定。
4. 下列情形严禁设置广告设施: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3)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4)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5)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6)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5. 在建筑物、构筑物顶部或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及非广告设施、标牌等,应与该建筑物、构筑物的规格、色彩、风格相协调,不得危及公共安全,不得影响该建筑物、构筑物的轮廓线。
6.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招牌广告应统一规划,原则上实行一店一招牌,规格一致,外形完好。
7. 市区内不得设置过街横幅。各类布幔、横幅、气球、气模、广告彩旗和节日标语等,应当按批准的时限、地点和空间设置。公共设施和树干上不得乱写、乱画、乱刻以及乱挂广告。
8. 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车载广告,应简洁明快,色彩与车辆底色相协调,并保持完好、整洁,不得在车体前方和两侧车窗设置广告(出租车后窗、角窗除外)。广告制作不得采用反光等影响交通视线的材料。